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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0—2012

发布:ylzybp605 浏览:1917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2012—05—02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Ⅰ

引言 …………………………………………………………………………………………………………… Ⅱ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1

 资质等级 ……………………………………………………………………………………………………1

 资质条件 ……………………………………………………………………………………………………2

6.1  基本要求 ………………………………………………………………………………………………2

6.2  特别要求 ………………………………………………………………………………………………2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3

7.1  岗位职责 ………………………………………………………………………………………………3

7.2  岗位设置要求 …………………………………………………………………………………………4

 管理要求 ……………………………………………………………………………………………………4

8.1  许可证管理…………………………………………………………………………………………… 4

8.1.1  申请 ………………………………………………………………………………………………4

8.1.2  发放……………………………………………………………………………………………… 5

8.1.3  换发 ………………………………………………………………………………………………5

8.1.4  降级……………………………………………………………………………………………… 5

8.1.5  撤销………………………………………………………………………………………………5

8.2  其他管理要求……………………………………………………………………………………………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 ……………………………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  …………………………………11

参考文献 ………………………………………………………………………………………………………12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次发布。  

引    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non-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质等级

A级爆破作业项目

B级爆破作业项目

C级爆破作业项目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

A级爆破作业项目

B级爆破作业项目

C级爆破作业项目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二级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三级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四级

设计施工

注: 表中A级、B级、C级、D级为GB6722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6  资质条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6.2  特别要求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7.1  岗位职责

7.1.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7.1.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c)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7.1.3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c)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d)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e)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7.1.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1.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7.2  岗位设置要求

7.2.1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2.2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8  管理要求

8.1  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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